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沏茶 发表于 2007-9-1 21:03

杀人偿命的天理从此被富人改写

[size=4][font="楷体_GB2312][size=4][color=blue]千万富翁杀人后,积极主动赔偿死者家属70万,杭州中院27日酌情从轻处罚,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耿某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<BR>只因死者“崇尚物质,多次向他索要钱财”,在多次向他索要20万并威胁他的家人后,38岁的沈阳千万富翁耿某便将26岁的周姓情人置于死地。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成立,杀人动机有证据得到印证,法院判决其死缓,我看没什么不妥,毕竟耿某也是受害者,确有值得同情之处。<BR>然而,事情并非我想象的那么简单,耿某的招供只是一面之辞,根本拿不出有效证据加以验证,因而法院并没采信。古往今来,杀人偿命,天经地义,本以为耿某难逃一死,哪知我的判断只是一厢情愿,法院虽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耿某死刑,但有一个令耿某足以欣喜若狂的前提--缓期两年执行。<BR>法院之所以从轻发落,原因只有一个--考虑到耿某积极主动赔偿死者家属70万元,如此酌情从轻处罚,在我国各种法典中找不到任何出处,其合理、合法性有待商榷,只不过是某些地方的“尝试”罢了。<BR>我们知道,从轻处罚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,主动赔偿属于立功表现吗?我看不是,给死者家属合理的赔偿原本就在情理之中,法院在判决时附带民事赔偿于法有据,就本案来说,耿某拥有千万资产,根本无须其积极主动赔偿,人为给其提供立功表现,其实,即便耿某不愿意,法院完全可以强制其履行赔偿责任与义务。<BR>死者家属得到了70万元赔偿,其悲痛心理自然能获得些许慰藉,但对死者而言却彰显不公,正义未能得到彻底伸张,多少让其在天之灵无法安息。都说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,现在却演变成法律面前,贫富不等,有钱能使鬼推磨,又有新版本,有钱能使法变轻,此举昭示着杀人偿命从此将被富人们改写,这必将加剧“为富不仁”现状,杀了人都不用偿命了,有钱人还会将死缓改为无期,再将无期改为有期,这是什么世道哇?在富人面前,从此以后老百姓还有安全感吗?[/font][/size][/color]<BR>[/size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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